《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9-2010 Powered By longxingTM.com 豫ICP备08106176号
漯河市龙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龙行知识产权 漯河商标注册 尽在龙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