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与林明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信息来源:转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2008-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英,女, 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护照号147273395,现住意大利共和国普拉托市蒙特格拉巴大街259号。 委托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康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丁华、张海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姜林、马康年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1月15日,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系争两项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2007年7月17日,经被上诉人申请并提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系争商标作出的争议裁定书,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8日,上海欧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SPAZIO”商标。2003年9月5日,欧沪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1月14日,该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的“SPAZIO”商标,注册证为第3234344号,有效期自2003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办公室用家具;家具;椅子(座椅);有抽屉的橱;桌子;床;金属家具;盥洗台(家具);沙发;陈列柜(家具)。2004年1月21日,欧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SPAZIO”商标,注册证为第3234341号,有效期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2004年9月14日,商标局核准上述两项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本案原告。“SPAZIO”系意大利语,中文含义为空间、太空、宇宙、空处、一段时间等。 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成立,原名上海全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3月8日更名为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同时,经营范围从原来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及“四技”服务和代购代销变更为进口家具、厨房卫生设备、灯具、小五金、工艺品、室内装饰设计咨询。 2002年4月10日,被告为开设“SPAZIO(易简极家)”品牌专卖店与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被告以“SPAZIO”作为自己的营业名称。2002年6月,被告在《青年视觉》杂志上为即将开设的品牌专卖店以及所代理的意大利家具发布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SPAZIO 易简·极家Italia”的标识。此外,被告在2001年12月、2002年1月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了“SPAZIO Italia”或 “SPAZIO 易简·极家Italia”等标识。 2006年3月30日,原告申请上海市公证处对域名为www.spazio.com.cn的网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点击该网站的“中文”链接,进入页面显示的“最新动态”中有关于杭州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