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rdquo;或“RITS CLUB”、“RITS UNION”、“RITS SAUNA”、“RITS 丽池”等文字,同时还使用了包含有“RITS”文字的“RITS、丽池及图”标识。

  从上诉人使用的“RITS”文字和被上诉人“RITZ”商标的相似性来看,上诉人使用的“RITS”文字与被上诉人的“RITZ”商标相比较,都为英文大写字母,字体、读音和整体结构近似;前三个字母完全相同;而两者最后一个字母“S”和“Z”,在英文中是对应的一对清浊辅音,发音亦近似。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隔离比对,结合被上诉人“RITZ”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诉人使用的“RITS”文字,与被上诉人的“RITZ”商标构成近似。

  从上诉人使用的“RITS”文字提供的服务类别和被上诉人“RITZ”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上看,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为健身房,沐浴按摩,足底按摩,美容、美发,饭菜(不含外送)以及饮料。上诉人在其提供的桑拿、指压、按摩、美容、美发、足疗、餐饮等服务中,在其服务及相关的物品上均使用了“RITS”文字或包括“RITS”文字的组合标识;而被上诉人“RITZ”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包括饭店、餐馆、快餐馆、茶室、美容院、理发室、矿泉疗养院等。由于美容、美发和矿泉疗养服务通常都包括各种形式的指压、按摩以及各种沐浴、水疗和相关的餐饮服务,因此,应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向公众提供美容、美发、与沐浴水疗相关的服务以及餐饮等服务,故两者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相同或近似;且根据上诉人的宣传资料和被上诉人的“RITZ”商标的相关许可使用情况来看,两者均以高端客户作为服务对象,故其服务的对象亦相同或相似。因此,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与被上诉人“RITZ”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上诉人使用“RITS”或“RITS CLUB”、“RITS UNION”、“RITS SAUNA”、“RITS 丽池”等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上述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两项“RIT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上诉人还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包含“RITS”文字的“RITS、丽池及图”标识。虽然该组合标识中“RITS”文字所占比例较小,但文字作为商标中起到较强识别作用的要素,对于接受较为高端服务的相关公众,尤其是外籍人士而言,“RITS”文字仍是该标识中区分服务来源的主要因素。由于“RITS”文字与被上诉人“RITZ”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又同时使用了“RITS”、“RITS CLUB”、“RITS UNION”、“RITS SAUNA”、“RITS 丽池”等文字,显然,上诉人主观上具有借用被上诉人“RITZ”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相关公众也易对上诉人包含“RITS”文字的“RITS、丽池及图”标识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具有特定联系,因此,上诉人使用的包含“RITS”文字的“RITS、丽池及图”标识,亦对被上诉人“RITZ”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侵犯。

  综上,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RITZ”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使用“RITS”文字以及在“RITS、丽池及图“标识中使用“RITS”文字,构成对被上诉人“RIT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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