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 rdquo;商标(注册号为第117055号);
二、被告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元,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402元,共计8412元由被告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8412元不再退还,待履行时由被告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帐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省农行直属支行,帐号:3812801050818),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赵 磊 二○○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尤清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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