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白酒、河南最畅销国产商品;1994年获得河南省十大畅销名牌证书;1995年获得河南省利税百强企业证书;1996年获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双优”商品殊荣;1997年被评为河南省消费者最喜欢的白酒,同时获得1997-1998年度河南省消费者推荐商品证书;1998年获得河南省白酒十大品牌证书及河南省98市场用户满意酒类产品证书;1999年获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信得过单位证书;2000年荣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2000-2001年度特别推荐商品证书,同时获得河南省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证书;2001年获得河南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2002年获得河南省优质新产品证书;2003年获得河南省食品行业著名品牌证书及河南省白酒优秀奖;2003年-2006年河南省名牌产品证书;2004年获得河南省技术创新企业证书;2005年获得河南省十大名酒证书;2006年上半年获得河南省消费维权诚信单位证书、河南省品牌万里行食品展示企业证书;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河南省工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等。

    为了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原告一方面制定《商标管理办法》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面对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有关部门予以打击,使得“仰韶及图”商标进一步得到了保护。1992年、1997年、2001、2006年“仰韶及图”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06年10月8日、10月24日,原告仰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在郑州市东三街黄河食品城新九区50-51喜洋洋副食店和郑州市经三路北段58号银鑫商务大厦8楼801室以1556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喜洋洋公司经销的青铜器壁挂3块,该青铜器壁挂及其外包装均使用了与原告仰韶公司“仰韶及图”注册商标一致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原告仰韶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喜洋洋公司在庭审认可,涉案的青铜器壁挂系其制作,共制作了600-700块,每块的利润仅30-40元。

    原告仰韶公司因本案而支出律师费20000元、复印费3200元、购买侵权产品1556元、公证费1600元、差旅住宿费4700元。

    本院认为:“仰韶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117055号)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仰韶及图”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了拥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须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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