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 sp; 对原告仰韶公司的上述举证,被告喜洋洋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至第八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九组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费20000元过高,超出司法部门的规定;公证不是本案所必须的取证方式,公证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差旅住宿费用不能证明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
被告喜洋洋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仰韶及图”商标于1979年10月3日由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酒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商标注册号为第117055号。该商标进行了两次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88年12月30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河南省仰韶酒厂,1998年6月7日注册人变更为河南省仰韶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河南省仰韶酒厂。2005年8月1日,本案原告与河南省仰韶酒厂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本案原告依法取得第117055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仰韶及图”商标自获准注册后,各权利人在其生产的“仰韶”系列白酒上已持续使用二十七年。为推介“仰韶”系列酒,扩大品牌知名度,各权利人在全国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促销活动。自1997年至2004年该商标的权利人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六套对该商标进行了连续七年的广告宣传;2000年至今该商标一直在河南电视台持续广告宣传,并且连续在江苏、山西、宁夏、山东、河北、广东、海南、安徽、四川、辽宁、北京等地方电台上进行宣传,还通过中国消费日报、中国工人日报、中国轻工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食品质量报、香港大公报、河南日报、西部晨风报、中国质量时报、大河报等多家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等不同媒介发布广告宣传“仰韶及图”商标系列白酒。2003年广告投入量达1213.26166万元,2004年广告投入量达1685.469092万元,2005年广告投入量达2891.737256万元。 原告仰韶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经销网络,“仰韶”系列酒在河南地区有852家经销商,全国其他地区有617家经销商,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白酒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除港澳台)。2003年“仰韶”系列酒产量6753吨,销量5867吨、销售收入11133万元、实现利税2453万元(其中上缴税金2174万元、利润279万元);2004年产量8192吨、销量7772吨、销售收入20826万元、实现利税5176万元(其中上缴税金4323万元、利润853万元);2005年产量达10197吨、销量达9789吨、销售收入28381万元、实现利税7544万元(其中上缴税金6043万元、利润1501万元)。2005年原告所生产的“仰韶”系列酒产量及销量在河南省白酒行业排名第一位。 在二十七年的持续使用中,使用“仰韶及图”商标的系列白酒及该生产企业获得了各种荣誉:其中国际间的荣誉证书4份:1992年获法国国际名酒证书、1993年获美国纽约国际名酒金奖、1993年获香港国际名酒博览会金奖、1994年获第二届巴拿马万国名酒评会特级金奖;还获得了全国性的荣誉证书36份,如1984年商业部优质产品;1986年中国商业部优质产品;1987中国旅游者喜爱的低度白酒“银樽奖”;1988年39度、53度、55度“仰韶”白酒在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上分别获得银奖;1992年全国92国优精品博览会金奖;1994年中国名牌产品、中国明星企业、中国优质精品金奖;1995年全国酒文化优秀企业;1996年中国公认名牌产品;1998年中国国家质量达标食品;1999年跨世纪中国著名白酒品牌、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2000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2001年中国白酒著名创新品牌;2002年“仰韶”系列酒中的“仰韶窑香”、“仰韶村”被评为中华优秀历史文化名酒;2002年-2003年获得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精品参展资格;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全国百强企业等。除此之外,还取得河南省级的荣誉证书77份:如1993年被评为河南省消费者最满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