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 、第117055号商标注册证;10、商标两次续展证明;11、核准变更证明;12、核准转让证明;13、原告与商标权人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14、许可合同备案证书;15、公司商标管理暂行办法;16、商标监测合同;17、原告公司组织机构图;18、原告企业行政办公楼照片;19、原告生产产品外运照片;20、原告生产“仰韶”系列白酒照片13张;21、原告公司“仰韶”系列产品汇编;2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4份;23、注册商标所核定商品的免检证书(河南省);24、注册商标所核定商品计量合格确认书(河南省);25、绿色食品认证书4份;26、原告公司其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87份);27、“仰韶”酒的历史渊源。
第二组证据,该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证明“仰韶及图”商标已持续使用二十七年,使用时间长,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销售的地理范围遍及三十个省、市、自治区,所涉业务区域广,形成了庞大的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对“仰韶”品牌广为知晓,知名度极高。证据如下: 1、“仰韶”系列酒所销售地理范围图表;2、河南地区销售网络图;3、全国地区销售网络图;4、河南省内业务负责表;5、河南省外业务负责表;6、河南省市场(郑州及辖区)经销商汇编;7、河南省豫西地区经销商汇编;8、河南省豫北地区经销商汇编;9、河南省豫南地区经销商汇编;10、河南省豫东地区经销商汇编;11、其他省市自治区各经销商名单(30份);12、企业向各地销售“仰韶”酒的部分销售合同(282份)。 第三组证据,权利人对第117055号商标持续宣传报道状况,证明本案商标经过权利人的持续宣传,广告覆盖区域遍及全国各地,宣传费用高,在国内市场上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极高。证据如下: 1、2003年广告投入明细帐显示广告投入量为1213.26166万元;2、2004年广告投入明细帐显示广告投入量为1685.469092万元;3、2005年广告投入明细帐显示广告投入量为2891.737256万元;4、中央电视台的宣传报道(广告发布合同77份,其中合同原件67份,复印件10份);5、江苏地区广告发布合同37份;6、河南地区广告发布合同158份;7、其他地区广告发布合同34份;8、各地经销商所做的部分促销活动单83份;9、权利人对外宣传时所拍部分照片7组;10、权利人为宣传“仰韶”酒品牌所支付费用的部分发票288份;11、权利人在其他媒体上对“仰韶”品牌所做的宣传112份。 第四组证据,原告及权利人在使用“仰韶及图”商标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包括国际间的荣誉证书4份、全国性的荣誉证书36份、河南省级的荣誉证书77份,证明权利人在持续使用该商标过程中,对商标品牌的保护记录好,并对商标所核定使用产品的质量、信誉进行了高度维护,企业相关部门对该商标已广为知晓并高度赞赏。 第五组证据,原告对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生产销售状况,证明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销售额及利税逐年上升。证据如下: 1、河南省食品工业协会2006年7月18日证明:2005年原告所生产的“仰韶”系列酒产量及销量在河南省白酒行业排名第一位;2、部分销售发票237张;3、2003年审计报告;4、2004-2005年审计报告;5、2003、2004、2005年各项经济指标统计表。 第六组证据,原告所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被侵权状况,反向证明了本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七组证据,原告所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受到行政或司法保护的记录,其中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4份,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1份,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 第八组证据,公证书二份及实物,以证明被告侵权。 第九组证据,律师费收据20000元、复印费发票3200元、购买侵权产品发票一张金额1156元、收据一张金额400元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1600元、差旅住宿费发票18张金额4700元,证明被告侵权造成原告已发生的经济损失。 &nb |

